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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工商银行1.7亿元金融借款纠纷案胜诉

发布时间:2024-05-15作者:浏览次数:1692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行与被告邯郸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某1、高某某、王某2、田某某、邯郸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段主任受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行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审理。

       基本案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行与被告邯郸某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签订《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亿元人民币,合同中还约定了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利息、罚息计算标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主要条款;同日原告与王某1、高某某、王某2、田某某、邯郸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五被告签订三份《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自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该日原告还与邯郸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工行邯郸丛台支行于2014年1月15日至2014年2月28日分五次转账支付邯郸某某公司贷款4亿元人民币,但借款人邯郸某某公司及各保证人均未能如约全面履行其还本付息义务。

       2018年9月21日,XX资产河北分公司向本案六被告出具编号为XX2018年001号《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各被告将案涉借款合同所涉及的剩余贷款本金2.3亿元债权及相关事项已由工行邯郸丛台支行转让于XX资产河北分公司,同日,本案六被告均在回执中予以签字、盖章。

       接受委托后,段主任立即投入到紧张而有序的案件准备工作中,通过详细梳理案件事实、深入分析法律关系、制定周密的诉讼策略,对案件有了充分、深入的了解。并且在庭审过程中,段主任充分展现其专业素养和辩论技巧,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证据呈现,成功揭示了被告方的违法事实,赢得了法官的认同和支持。最终我方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段永国主任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论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一判决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也为类似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判例参考。此次胜诉再次证明了北京盈锦律师事务所段永国主任在民事案件代理领域的实力和影响力。也希望这起案件的成功处理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民间借贷问题的关注和重视。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共同营造一个诚信、公平、有序的借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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