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以 26 条具体规则直击建筑行业资质出借、转包分包、工程款结算等长期痛点。
作为深耕建工领域多年的专业律师团队,盈锦建工律师团队结合司法实践与行业动态,对《征求意见稿》核心条款进行体系化解读,为建筑企业提供合规指引与风险应对方案。
解读
1、建工解释二落地!挂靠费被彻底否定?被挂靠企业如何止损?
建工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一出,挂靠费直接被一刀切否定!最高院明确:出借资质的合同无效,被挂靠企业再要挂靠费,法院一律不支持!之前有的法院还看是否参与管理,现在彻底统一标准——挂靠费全不支持! 挂靠人开心了,但被挂靠企业要慌了?别慌!想保住合理成本,不能依赖无效合同中的挂靠费约定,需通过合同无效后的损失分担机制,结合管理成本支出、各方过错程度主张权利。建议尽快梳理现有挂靠项目,评估新规影响,提前做好证据固定和方案规划,避免维权被动。
2、挂靠人起诉被挂靠人有了新依据!未收工程款能主张补偿吗?
挂靠人维权迎来新突破!建工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规定:挂靠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挂靠人能要折价补偿款!不管被挂靠人有没有收到工程款,都能主张!但划重点:没收到的工程款,能不能直接让被挂靠人兜底?目前有争议!核心看“债权折价”怎么认定,建议提前准备工程验收证明、约定文件等关键证据。
3、挂靠人可直接告发包人?关键举证点少了就败诉!
建工解释二明确:只要能证明发包人签合同时知道你挂靠,工程合格就能向发包人要折价补偿!但举证是难点,挂靠人需提前固定书面文件、沟通记录、付款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举证责任完全在己方。法院会通知被挂靠人当第三人,核心看你的举证!没证据证明“发包人知情”,再有理也赢不了!
4、建工解释一第43条将废止?转包/违法分包人不能找发包人要钱了?
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今后可能无法直接找发包人要钱!建工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明确:此类主体只能向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主张折价补偿,不得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这意味着建工解释一第43条可能被废止。
建工解释一第43条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初衷是保护农民工工资。但随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农民工工资已有专门保障,该制度也存在滥用问题。从立法目的、法理依据和征求意见稿体系来看,废止可能性极大。还没维权的要抓紧!如果正式实施,总包破产你只能走破产程序,拿不到全款!
5、终结争议!挂靠人终于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挂靠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有了明确法律依据!此前,法院对挂靠人是否享有代位权存在分歧,部分观点认为挂靠人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或不满足“合法有效到期债权”要件,导致维权无门。
建工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明确: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务人怠于履行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实现权利”的条件,即可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法院依法支持。该规定统一了维权路径,摒弃“实际施工人”概念,彻底取代现行建工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两项关键条件:对被挂靠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且被挂靠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6、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约,被挂靠企业必须担责?供应商要留2类证据!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合同,被挂靠企业可能要担责!建工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规定:借用资质者以被挂靠企业名义购买材料、租赁设备、借款或确认款项,相对人主张被挂靠企业担责,符合《民法典》表见代理、默示追认、越权代表规定的,法院支持。
这一规定明确了此前争议较大的“借款、确认款项”情形,胜诉概率大幅提升。相对人想要维权成功,需保留两类核心证据:一是合同签订主体证据,如合同加盖被挂靠企业公章、项目部章,或签约人持有授权委托书;二是合同履行证据,如被挂靠企业接收材料、使用设备或直接付款的凭证。
若合同以挂靠人个人名义签订,且无被挂靠企业参与履行的证据,主张可能无法支持。被挂靠企业需规范公章使用和授权流程,相对人签约前应核实资质和授权,签约后注重保留履行证据,保障自身权益。
《建工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标志着建筑行业从 "粗放发展" 向 "规范运营" 的转型进入深水区。资质出借、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的生存空间将被彻底压缩,而坚守合规、深耕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将迎来发展机遇。
(注:本文基于《征求意见稿》条文解读,最终法律适用以正式颁布的司法解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