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EPC项目纠纷呈现爆发式增长,不少企业深受其害。为此,盈锦律所组建了EPC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专项律师团队,该团队由段永国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其团队成员均深耕工程领域,从合同审查、风险预防到纠纷处理,全流程护航。
EPC项目纠纷常见问题
问:非政府投资EPC项目中,总包要求分包签“背靠背”条款并按比例垫资,合法吗?可以拒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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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锦律所EPC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律师团队解答:
在分包合同中虽未直接约定垫资,但通过“无预付款、高额保证金、宽限进度款支付时间、以较低比例支付进度款等各种方式不按时按量支付工程款,实质是将资金压力转移给分包人,属于行业内界定的“间接垫资”或者软垫资。
在我国,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法律是明确禁止垫资的。《政府投资条例》第22条、34条规定,如果施工单位有垫资的情况,可向主管部门举报,涉事单位可能面临停拨资金、行政处罚。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虽然目前法律未明确禁止,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背靠背”条款可能会面临无效。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5条规定,若合同未明确垫资,已发生的垫资会视为工程欠款处理。
所以说,如果是非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分包人可以在合同洽商时即争取约定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如果实际上发生了垫资行为,也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及合同约定维护自身权益。
问:在我们有一个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项目,我们作为承包人,工程施工图完成后,发现工程造价预算超过投标文件中的项目概算的30%,现业主方以超过概算及新法发布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重新招标,请问业主的做法是否有依据?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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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锦律所EPC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律师团队解答:
这个问题可以拓展一下,《政府投资条例》并不仅仅规定了投资不能超过算,第12条还规定了概算不能超过估算。而实际上,这类问题在我们工程界有个专有名词叫做“三超”,即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即业主是否可以以“三超”为由,依据《政府投资条例》或《总承包管理办法》主张解除合同、重新招标?
首先要看合同是否有约定,若合同写明“三超可解约”,业主有权依约解除。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不能解除合同。“三超” 不属于《合同法》第 94 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解约情形。《政府投资条例》仅要求 “三超” 时需重新报批比如调整概算报批,未赋予解约权。
重新招标更无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重招情形比如投标人不足、中标无效等,均不包含“三超”。只要项目无其他招投标瑕疵,业主不得擅自解约重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