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70-5535

北京盈锦律师事务所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1-15作者:浏览次数:516

随着2024年的缓缓落幕,北京盈锦律师事务所在这一年中实现了显著的成长与突破。我们不仅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公司类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涉外业务、低空经济等法律服务领域持续深耕,更在多个复杂、高难度的案件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深厚的法律素养,赢得了广泛的赞誉与信赖。

 

在刑事辩护领域,盈锦律所律师团队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为多位涉及刑事犯罪的当事人争取到了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量刑减轻等有利的结果。在民商事法律领域,我们的律师团队通过深入分析合同条款、细致梳理证据链,成功为身陷纠纷的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回顾过去一年,盈锦律所始终坚守初心,以“团队化、专业化、精细化、品牌化”的经营方针、秉承着“诚信、专业、为客户创造价值”的服务理念,在业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成为了众多客户心中值得信赖的法律伙伴。

 

刑事辩护领域

 

案例一:强奸案获公安无罪撤案

关键词:强奸罪、无罪撤案决定

代理律师:张迪律师

 

案件简介

小张(男)与小王(女)是一对同居恋人,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中,小张动手打了小王,且小王身上留下了伤痕。事后双方情绪逐渐平复,选择了和解,并一同外出逛街。两人回到家中后,像普通情侣一样发生了关系,女方却突然报警,指控男方对其强奸。

张迪律师在完成当事人的会见后,了解案件细节,第一时间要求办案警官调取二人外出时的监控录像,并撰写了长达6页的《撤销案件的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内容详实、逻辑严密,从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意图、现场证据以及案件事实等多个角度,全面论述了该犯罪嫌疑人不构成强奸罪的理由。公安机关在查阅了法律意见书后,认为其意见有理有据、条理清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于拟提请批捕的前一天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并下发了无罪撤案处理的决定书。

 

典型意义

强奸罪因其公认的社会危害性,一旦立案,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可能性极大。从强制措施的角度来看,强奸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犯罪嫌疑人就很容易被羁押,直至被判处实刑。这种情况不仅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对其家庭和社会关系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因此,作为律师,在强奸罪辩护工作中,我们需要更加深入地了解案情,细致分析证据,全面把握案件的背景和关系网络。同时,还需要注重与当事人和家属的沟通,帮助他们明确自己的诉求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以便在辩护过程中做出更加明智的选择。

 

案例二:为王某行贿罪争取有利结果

关键词:行贿罪、从轻量刑

代理律师:段永国律师 任瑞庆律师

 

案件简介

2020至2023期间,王某为了承揽某单位等多个工程项目事项上获得帮助,多次向李某行贿。2024年1月,王某被某监察委员会抓获归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4年4月,王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

 

段永国主任、任瑞庆律师充分利用相关的法定从轻情节,以及王某家属积极代为退缴部分赃款的酌定从轻情节,多次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和协商,积极争取对王某的有利判决。最终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段永国律师团队提出的从轻情节,对王某作出了从轻量刑的判决。

 

典型意义

该案件的成功辩护,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它表明,在处理行贿罪等刑事案件时,应注重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以及法定从轻情节等因素,以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合理。

 

 

案例三:为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减轻罪名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代理律师:段永国律师 

 

案件简介

河北某医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国有改制企业。郭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还实际控制着随后因业务扩展而成立的某医药连锁公司及某X医药公司。2010年,某X医药有限公司为了经营需要,其部分股权被某国药控股公司收购。在此过程中,郭某利用公司资金,将某X医药公司的注册资本从50万元大幅增至1800万元。随后,郭某与贾某代表某邦,与某国药控股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将剩余的金额转入了贾某的银行账户。同年,被告人郭某、贾某转给王某336万元,作为个人投资,后将该笔资金归还。2013年,被告人郭某擅自决定,将公司资金10万元出借给该公司职工李某用于个人购买住房。2017年,李某将10万元归还。公诉机关认为贾某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并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段永国律师通过详细调查资金流向、使用情况及最终归还情况,发现贾某所涉的336万元资金虽曾用于个人投资,但已全额归还,这表明贾某没有长期占有或侵吞公司财产的意图。并强调贾某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最终采纳了段永国主任的辩护意见,认定贾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仅就挪用资金行为作出判决。

 

典型意义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必须注重具体犯罪情节是否均符合被指控罪名的构成要件。只有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均符合,才能构成犯罪。本案的成功辩护,正是基于对法律条文的深刻理解和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

 

涉外案件

 

案例四:韩国水原地方法院审理中国留学生参与电信诈骗案

关键词:电信诈骗、无罪辩护

代理律师:涉外法律顾问韩国律师崔弼在

 

案件简介

在韩国留学的中国学生A某因从事跑腿送现金的兼职而被检察院起以涉嫌诈骗罪起诉至法院接受了审判。根据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这个诈骗集团内部分工明确,包括负责人、实施诈骗行为人员、管理人员以及跑腿送现金人员等,专门面向不特定多数受害者实施电信诈骗。中国留学生A同学(以下简称为“A同学”)是通过微信群的广告知晓并接受了这份跑腿送现金的工作。

 

崔弼在律师围绕检察官所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A同学有意图参与诈骗活动为由,与控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终根据韩国《刑事诉讼法》第325条的规定,由于缺乏可证明犯罪的证据,法院对A同学宣告了无罪。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突显了本所涉外法律事务部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以及在刑事审判中,只有当不存在任何合理疑问时,才能作出有罪判决的原则再次得到了证明。

 

案例五:为涉嫌电信诈骗的韩国籍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

关键词:电信诈骗、不起诉决定、韩国籍当事人

代理律师:涉外法律顾问李贤律师 、杨志龙律师

 

案件简介

涉案当事人是一位韩国籍公民,因涉嫌电信诈骗,被办案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涉及中韩两国,证据材料纷繁复杂,加之语言和文化差异,给案件的辩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涉外律师团队梳理了30册厚重的卷宗,逐一分析证据材料,历经9个月的不懈努力,成功为韩国籍当事人争取到了了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该案件的成功辩护也展示了跨国法律合作的重要性和潜力。在本案中,律师团队充分利用了中韩两国的法律资源和专业优势,通过深入合作和细致梳理案件材料,最终为韩国籍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不仅为当事人带来了实质性的法律帮助,也为中韩两国的法律合作树立了典范。

 

民商事案件

 

案例六:民间借贷及股东抽逃出资赔偿责任案

关键词:民间借贷、股东抽逃出资

代理律师:段永国律师

 

案件简介

原告曹XX与被告一、被告二之间存有多笔借款交易,资金均流向了被告二刘XX的个人账户。至2015年9月30日,债务累积至1383.6万元,含本金1090万元及利息293.6万元。更为严重的是,被告二利用公司名义借款却用于个人消费,且在完成出资后非法抽逃注册资本,严重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此外,被告二还通过一系列增资与股权转让操作,在负债累累之际将全部股份转让他人,试图逃避债务。而被告三、被告四同样存在出资后抽逃资金的行为,并在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即转让股权,进一步加剧了债权人的风险。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一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XX偿还本金1090万元及利息;被告二、被告三应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四应在其增资1500万元的范围内就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及《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股东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及债权人利益;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亦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的判决结果无疑为规范公司治理、保护债权人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案例七:同一案件,十年后重复起诉翻盘胜诉

关键词:一事不再理、建设工程纠纷案

代理律师:段永国律师

 

案件简介

2012年初,某钻井公司与某集团公司经协商,就某地质改造工程达成了合作意向。双方约定,由钻井公司负责实施采掘及注浆改造钻孔打钻工程。为确保双方权益,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集团公司负责钻孔施工期间的占地、复耕、修路以及处理工农关系等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然而自施工以来,该集团公司因未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支付占地费、复耕及修路等相关费用的原因,而造成工农关系矛盾激化,导致钻井公司在施工完毕后,钻机等设备无法撤离施工现场。给钻井公司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2015年,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能源公司支付工程款,但未支持停工损失的诉求。钻井公司对这一判决不满,随即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段永国律师基于相关案例、最高院裁判观点等,提出了变更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的诉讼策略,并向法院提交了《不构成重复起诉案例分析报告》。最终,法院采纳了段律师的意见,认定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并判决钻井公司胜诉。

 

典型意义

此案不仅体现了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灵活性,更彰显了律师在复杂法律环境中寻找突破口的专业能力。段永国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敏锐的案件洞察力,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案例八: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网络侵权、名誉权

代理律师:张迪律师

 

案件简介

汤某系中国马术协会的一员,在中国马术文化行业内享有良好的声誉,因参加马术比赛加入了“2024 鄱阳湖XX赛”赛会微信群,该群内为495 人。4月9日凌晨1时许,闻某突然在该赛会微信群内辱骂汤某好友,汤某尝试制止反而被告一并辱骂,诸如“我X你X”“小X崽子”等侮辱、污蔑、贬损其人格的言论,时间持续5分钟左右。闻某在通过微信语音辱骂过程中主动提及汤某微信名字,足以使相关公群众辨识被告辱骂的对象为汤某,汤某多年来在马术行业业内树立的良好个人形象、专业资质、甚至道德品质均已经受到伤害,因闻某公然辱骂的行为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闻某在“2024 鄱阳湖XX赛”微信群内,向汤某发布致歉声明,并向汤某给予了一定的精神补偿。

 

典型意义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在其中发表言论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在当今社会,互联网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网络暴力、谣言等不良行为也日益增多。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名誉和利益,更破坏了网络空间的秩序和文明。因此,加强网络法治建设,提高公众的网络法治意识显得尤为重要。

 

案例九:投资还是借款?成功驳回对方再审申请,为当事人挽回近千万元借款

关键词:民间借贷、投资款

代理律师:段永国律师

 

案件简介

李女士与王先生原为商业伙伴,共同投资于钢材。双方均已按照投资协议完成原始投资。在项目运营过程中,王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李女士借款,声称用于合伙公司资金周转。李女士出于信任,在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情形下(但口头约定了利息)多次向王先生及合伙公司名下账户转账。然而,事后王先生却否认这些款项为借款,坚称是李女士追加的投资款,拒绝归还。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的全面胜诉,成功为李女士挽回近千万元的借款。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为逃避债务,居心不良的合伙人将合伙人之间个人借款混淆为投资款的情形并不少见。合伙与借贷分属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司法实践中,区分二者需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合伙具有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第二,无论借贷关系中的借贷人使用借款是否存在收益,均应按照双方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第三,区分两者不应拘泥于协议名称,而应综合考量协议达成的背景、协议内容、履行过程等综合分析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案例十:票据追索权有时效限制,及时行使权利至关重要

关键词:票据纠纷 汇票追索权

代理律师:任瑞庆律师

 

案件简介

2021年7月,被告某置业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向案外人北京某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7月20日。该汇票载明可以转让,出票人和承兑人均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2021年9月,北京某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三河市某商行;2022年5月,该商行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某运输队。在汇票到期时,该运输队作为持票人向被告多次提示付款时,却遭到拒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有权向其前手及出票人等行使追索权。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该置业公司支付汇票本金及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

汇票追索权并非无限期存在。根据法律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追索权则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有效。超过这些时效限制,持票人的追索权将失效,无法再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律师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